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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196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196

当事人:容县忆时光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MBBEY3G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南郊53

经营者:李凤新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5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南郊53号的容县忆时光奶茶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奶茶店的食品暂贮柜发现一包用铝塑袋包装的品皇牛乳粉,该食品的包装标签上标明有“品皇牛乳粉,1KG试用装,2020/03/15”字样,未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为查清案情,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食品餐饮监督管理股负责人指定执法人员负责查办

经查明:2020510日,当事人以每包25元的价格从玉林市玉州区品皇咖啡奶茶原料批发部购进1包品皇牛乳粉,该食品用大小统一的铝塑袋以每包净含量1千克的规格进行预先定量包装。当事人使用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品皇牛乳粉作为一种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脏脏鲜奶(中杯10元每杯,大杯12元每杯)售卖给来店消费的顾客饮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品皇牛乳粉已经被开封使用,经执法人员和该店店员王华新对该食品现场称重确认,剩余589.8克。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5元。由于该食品是用于制作脏脏鲜奶时作为一种食品原料添加使用,每次的用量不大,当事人没有对其进行成本的独立核算,也未能提供使用记录及相关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容县忆时光奶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李凤新和店员王华新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20206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市监案〔202024-7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八)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的589.8克品皇牛乳粉;2.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上述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食品餐饮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 ? ? ? ? ?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20206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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