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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193号

所在地区: 广西--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0193

当事人:黄忠理

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娄渡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 ? ? ? ?

联系地址:***


20205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示证检查当事人位于容县容州镇北大街A1铺面(原食品公司安置地)的门面标示“黎朋眼镜”的眼镜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铺正在开门营业,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为查清案情,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由执法人员负责查办,本次现场检查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投资30万元租赁位于容县容州镇北大街A1铺面(原食品公司安置地)设立一家眼镜店,店内设置有眼镜陈列柜、壁柜、验光仪、焦度器等设备,并为店铺制作标注“黎朋眼镜”的招牌,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429日开始营业,从事眼镜经营活动,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眼镜类型,价格在99-600元之间。至2020520日案发之日,当事人在无照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帐薄和商品进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可供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黄中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06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市监案〔20201-27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

?20206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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