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 示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公 示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兴平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7月27日举行了《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
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就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事宜进行了质询,烟草部门审查人进行了答复。兴平市烟草专卖局就答辩的问题完善了《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将完善后的《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公示,并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7月31日
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卷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及兴平市域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兴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对兴平市辖区内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根据兴平市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兴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便民高效、服务社会的原则;
(四)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五)总量控制、适度增长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卷烟零售点是指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许可类型
第六条 一般类型
卷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发【2005】845号)规定的七种业态: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
烟酒店: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便利店: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食品、日用小百货等,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食杂店: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超市: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经营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娱乐服务类: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业态。
其他类:以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等且只对内销售的零售业态。
第七条 其他类型
(一)有独立商务中心且对内销售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一证设置卷烟零售点;
(二)加油(气)站便利店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卷烟零售点;
(三)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按照市场管理规划,结合市场内消费需求设置卷烟零售点。
第八条 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人或组织,兴平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执行标准
第九条 卷烟零售点规划执行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卷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一般街道:卷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三)居民小区:居民小区的卷烟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户数达到100户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小区内有统一商业街的,卷烟零售点之间不受距离限制;小区内无固定经营场所,小区外临街门面按小区卷烟零售点布局执行,卷烟零售点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四)行政村、自然村每100户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之间不受距离限制。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自然村应最少保证一个卷烟零售点;
(五)各类综合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0户,且不受距离限制;
(六)加油站便利店:具备独立的门面,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办理条件,每个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七)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八)新设立的开发区(经济区),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距离限制。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卷烟零售点之间不受距离限制。
(一)残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困户、军烈属、下岗失业人员、当年退伍军人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法定证明或有效证件,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连锁店、超市、购物中心等;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有独立的商务中心对内经营的宾馆、酒店、饭店、度假村、娱乐场所等。
第四章 不予许可类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易发挥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
(十二)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内部及周边50米范围内(正、侧门);
(十三)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四)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各种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居民小区、行政村、旅游景点等);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或未形成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六)党政机关内部、医院及医疗机构院内;
(十七)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八)以经营服装、建材、家具、珠宝、网吧、话吧、水吧、药品、香精、化妆品、美容美发、博彩游戏、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为主的场所,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等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等不符合业态分类的;
(十九)街道两侧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电话亭、简易建筑、危险建筑等场所;
(二十)烟草行业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禁止情形;
(二十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属于第十一条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款情形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在实施本规划时将定期评价,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社会情形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为五年规划,由兴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原《兴平市卷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婷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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