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7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广州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的决定。
2017年,韶关市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以来,全市创文工作扎实推进,城市功能、市容市貌、城市综合环境等得到稳步提升。但是,随着创文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有待提升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内容比较全面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和法治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我市制定《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行为规范、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转载韶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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