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乌兰-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旗政府决定,在我旗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1、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有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植保机械、叉车、装卸搬运机械等。
三、禁用区划定范围
禁用区划定范围为:位于海流图镇区内,东界:镇东排洪渠(北至温更塔拉大街、南至东河槽菜农街坊南);西界:乌拉特路(北至温更塔拉大街、南至乌兰大街);北界:温更塔拉大街(东至镇东排洪渠、西至乌拉特路);南界:乌兰大街(东至菜农街坊南、西至乌拉特路)。
四、禁止使用机械类型
禁用区内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达不到国家第三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本通告实施时间、责任单位及处罚
(一)自2020年7月30日起,经过深度治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参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执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登记,符合使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方可在禁止使用的区域内使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巴彦淖尔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依法予以处罚。旗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网络化监管及宣传工作。
(三)禁止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旗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六、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