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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兽药)罚〔2020〕3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书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北流市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农(兽药)罚〔20203号

单位名称:北流华大种养专业合作社

地址:北流市民安镇民安圩兄弟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观华

当事人使用原料药饲喂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北流华大种养专业合作社供应原料药给合作社农户使用,故北流华大种养专业合作社属使用原料药饲喂动物。2020年727日对当事人使用原料药饲喂动物一案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原料药饲喂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的规定。2020年7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兽药)告〔2020〕3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所有原料药。

2、处以1.2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农业农村局或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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