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冉博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靖西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当事人:靖西市冉博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025MA5KB4MEXB
住所(住址):靖西市湖润镇湖润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克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你(单位)以每盒14元的价格购进明目地黄丸,以销售价格为每瓶17元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销售,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检查时,查获药品明目地黄丸(标示企业名称: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901,包装:固体药用塑料瓶,每瓶装200丸,产品批号:150401,生产日期:2015.04.27,有效期至:2020.03)1盒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17元,药品过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国药监法〔2020〕3号),疫情期间“发现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法直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你(单位)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认定为劣药。
又查明,2020年6月18日,你(单位)经营场所内药品阴凉柜未通电,未发现温度计,而当时的温度28度,药品阴凉柜不符合阴凉药品储存的温度要求。
再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6月18日向消费者销售了药品,但未开具销售凭证。
你(单位)销售劣药、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20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0〕252号),依法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在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形情,给予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我局以靖市监强措字〔2020〕25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药品;
3.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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