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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158号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158号


当事人: 藤县绿宝农林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50422MA5KBRW9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春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7月15日,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核查“6.18”网络集中促销期涉嫌违法线索的函》(桂市监办函〔2020〕111号)对藤县绿宝农林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藤县绿宝农林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在腾讯公众号的网页页面宣传有“提高免疫力”“养生”“防癌抗癌”“特效”的广告词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1日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从2017年11月20日开始到案发时在腾讯公众号推销乌鸡蛋、红菌用了“提高免疫力”“养生”“防癌抗癌”“特效”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推介,当事人所销售的乌鸡蛋、红菌无法提供为药品的权威证明文件及其药品的广告批文而使用上述涉及疾病防治的词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其广告费用为1200元。

2020年7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告字〔2020〕7-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腾讯公众号网页推销乌鸡蛋、红菌时,在无法提供为药品权威证明文件及其药品的广告批文的情况下,用了“提高免疫力”“养生”“防癌抗癌”“特效”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并且当事人属于贫困村的扶贫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12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藤县古藤信用社(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08912010100332698)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清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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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1]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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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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