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平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福建-龙岩-漳平市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6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漳平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二十七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漳平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
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及付费行为,根据《漳平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审核机构并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或接受国有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评审管理和标准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条 漳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根据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融)资项目预、结算的评审工作。根据《漳平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限额以下的工程预、结算项目(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评审工作,单项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工程结算评审工作;市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其他特殊项目除外),由评审中心委托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建立的工程预、结算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中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章 委托方式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对经过漳平市政府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的中介机构,工程项目整体委托其评审;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工程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评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
(三)聘用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部门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直接参与)。
第五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安排评审任务。
第六条 评审中心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由评审中心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评审工作的,应与其所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取
第七条 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建立漳平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目录库备选周期为3年,进入漳平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依法设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数量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能提供依法纳税证明、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金证明;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办公场所;
(六)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加入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应提供如下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查进入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并确认其审核资格;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四)工程造价咨询评审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考评
第九条 考评的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审核时效及工作纪律等方面内容,考评结果作为继续留用或淘汰出社会中介机构目录库的依据。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年度考核不及格(最终得分低于60分)的,入围期内不再委托项目。
(一)评审中心每年按5%的项目数量随机抽查中介机构预、结算审核报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中审定数额,与评审中心复查后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3%(含3%)以内的为合格;相差正负3%至6%(含6%)的,扣考核分值10分;相差正负6%至9%(含9%)的,扣考核分值20分;相差正负9%以上的,扣考核分值40分。
(二)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预、结算评审时间应对照评审中心预、结算项目评审时间标准。因中介机构责任造成逾期的,按每超过一天,扣考核分值5分,最高扣减40分;非中介机构责任造成逾期的,经评审中心同意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审核时效延时申请表;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因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等原因被退回修改的,每退回修改一次,扣考核分值10分;
(四)社会中介审核结算项目应实地现场查看,未实地现场查看的发现一次,扣考核分值10分;
(五)考核年度内,中介机构已审结的项目,出现由于评审质量问题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扣考核分值20分;
(六)社会中介机构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做好移交建设单位;因社会中介机构未及时移交档案致使评审资料遗失的,一经发现,扣年度考核分值20分。
第五章 质量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项目委托评审程序
(一)社会中介机构接到评审任务后,应当根据评审中心项目委托审核书及项目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评审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在规定时效按评审中心审核程序完成初审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确认。
(二)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正式审核报告;
(三)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所有项目资料归档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保管。向评审中心递交项目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确认表、收费计算表及电子文档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接受项目评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项目委托任务。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施工、编制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在被评审项目单位兼职,或者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常年担任被评审单位基建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五)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当回避的。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指导,承诺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对评审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未完成审核的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委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并按规定出具审核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经评审中心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付费方式及付费标准
第十七条 对外委托的费用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支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
第十九条 付费额的确定:市财政部门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和评审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基础费用+绩效费用+钢筋抽筋费用=送审工程造价×相关费率×(1+难度系数)+核减工程造价×(1+难度系数)×绩效系数+钢筋抽筋费用
(二)难度系数的确定:安装工程、二次装修、园林景观绿化、桥梁、钢结构项目按专业难度系数0.1计算,即按1.1倍计算审核工作量和核减奖励。
(三)预、结算项目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起点最低为1000元,计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付费。
(四)对情况特殊不易用投资额计算付费的专项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或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业利润确定,具体情况和要求由市财政部门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
1.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商等事宜,教授级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500 元,副教授级高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400元,中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300元;
2.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核查、工程咨询等事宜,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300元,中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200元,其他辅助人员每人每工作日100元(漳平市区以外可按以上标准加上我市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标准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特殊专业工程付费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评审人员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中介机构评审人员的工作失职,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如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资格。
(一)在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违反廉政纪律的;
(三)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四)拒绝接受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被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降低或吊销了机构资质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心根据《漳平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考评暂行办法》(漳政综〔2018〕168号),被列入“黑名单”的,两年内不得在漳平市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