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米厂片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安徽-黄山-黄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3日 |
为推进祁门县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祁门县米厂片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祁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祁政办〔2019〕9号)、《祁门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祁政办秘〔2019〕8号),及《祁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祁门县城市总体规划》《祁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征收目的:祁门县米厂片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具体详见该地块上公示的《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主体:祁门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实施单位:祁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七、补偿办法: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发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祁门县米厂片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八、签约时间: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0月13日
九、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祁门县监察委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4512045。
附件:1.《祁门县米厂片区地块棚户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米厂片区地块收储红线图
祁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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