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所在地区: | 陕西-咸阳-礼泉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7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零售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卷烟零售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礼泉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礼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五条 本规划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不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应当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保持零售户总数基本稳定,发挥烟草许可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中心,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
申请人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九条 设定标准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起始点之间有马路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的一侧测量;
(二)礼泉县城区、各乡镇街道属于繁华路段(街、道、路)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含20米),其他街道为一般路段(街、道、路、巷),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含30米)
城区繁华路段包括:县西南大街段(体育场十字至公园南路丁字路口)、兴礼路段(教育局丁字路口至报时楼十字)、市政街段(老干活动中心至政府十字)、建设路段(钻井公司十字至信合十字)、兴华街段(花半里小区十字至兴礼路西段与312交汇处)、西兰路段(建设路十字至体育场十字)
除以上区域路段外,城区其他路段区域均为一般路段;
(三)城区及各乡镇小巷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自然村在100户(400人)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人口、户数较大的自然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适当增加零售点。原则上保证每个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
(五)过境公路沿线及乡镇间主要公路沿线设立零售点参照自然村规定设定;
(六)县城城中村(如:东关村、西关村、西北关村、柴市村、南关村、北关村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街道商户、自然村规定设定;
(七)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含300户)以上,设立1个零售点。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八)具备允许经营卷烟零售条件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车站候车室内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单层候车室内总数不超过1个;车站站前广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九)城区商业街、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设置零售点,但5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
(十)具备允许经营卷烟零售条件的综合市场的设置:市场内按50个摊位(含50)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加设1个零售点;对于较大型交易市场摊位在500以上,最多设立5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小于100米,此类市场店面面向街道或小巷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以下申请零售点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可适当放宽标准,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1)军烈属;
(2)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零售点需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如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合理布局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一)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对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加油站便利店: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按照一店一证原则,依法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等以旅游度假为主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可参照园区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发放许可证;
(五)高等院校、部队营区、厂矿、监狱、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零售点,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城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农村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以开架自选方式经营的;
上述场所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日常监管的,不适用该条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
(九)连锁经营企业各个分店未以自己的名义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
(十)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如:公厕等;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二)主体经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七类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场所,如:医药店、网吧、博彩、美容美发、洗浴足浴、建材家具、装修装饰、服装服饰鞋帽、电子音像、房产中介、各种修理部、五金水暖、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旅馆、旅行社、奶站、游戏厅、咖啡厅、茶楼酒吧、传真打印、蔬菜水果、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游戏厅、彩票销售、化妆洗涤、水产品、小饭馆、农机具、物流寄递网点、售车洗车行、车辆装潢、环卫室等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十三)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距离50米范围内;
(十四)党政机关内部;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六)申请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商业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九)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根据《咸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营销、专卖、物流等岗位属本人服务线路范围内的经营地点,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盈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况;
(二十一)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业态分类
第十三条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卷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的七种业态: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
烟酒店: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便利店: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食品、日用小百货等,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食杂店: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超市: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经营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娱乐服务: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业态。
其他:以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等且只对内销售的零售业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礼泉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5年,由礼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经听证、备案,发布后施行,原采用的《礼泉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08月1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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