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德盛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靖西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2日 |
当事人:靖西市德盛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025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广西靖西市新靖镇XXXXXXXXX
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靖西市新靖镇XXXXXX的靖西市德盛文具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大门旁右边货架上发现有4袋“食用青果槟榔(红钻口味王)”已超过保质期,在进门右边货架第二层(从下往上数)上发现有1袋“康师傅好滋味香辣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靖西市德盛文具店于2020年5月购进5袋“食用青果槟榔(红钻口味王)”(生产日期:2020/04/18,保质期60天,生产商:海南口味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从靖西市XXXXXX的食品经营部购进1件(24袋/件)“康师傅好滋味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191130,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并摆在货架上销售。“食用青果槟榔(红钻口味王)”购进价格为13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袋,剩下未销售的4袋已超过保质期;“康师傅好滋味香辣牛肉面”购进价格为36元/件(1.5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3袋,剩下未销售的1袋已超过保质期。上述已超过保质期未销售的两种食品共5袋于现场检查中被执法人员发现予以扣押,货值金额共62元。因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故不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XXX的《询问笔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证据材料均由XXX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
2020年7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字〔2020〕265号),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和期限,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食用青果槟榔(红钻口味王)”和1袋“康师傅好滋味香辣牛肉面”。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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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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