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治疗用药拟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新增范围
| 所在地区: | --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9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医药网8月19日讯 时隔一年,中国国家医保目录再次启动调整。中国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的《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显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可以纳入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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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据悉,此次调整范围综合考虑了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目的在于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动态调整药品目录范围,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支撑,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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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医保局出台“两个确保”政策,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全部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截至7月19日,全国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医保结算13.55万人次,涉及医疗费用18.47亿元,医保支付12.32亿元,支付比例达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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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纳入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的还包括: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0年8月17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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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新增范围。建立监督机制,对符合条件提出申报的药品名单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医药企业的监督;对所有评审、测算工作全程留痕,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意见;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纪律规范,确保目录调整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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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于2020年11月至12月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左翰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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