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
| 所在地区: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0日 |
【案件来源】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19-11-29)
互联网
http://jt.nanning.gov.cn/ztzl/yfxzgz/yasf/t4046449.html
【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9日17时55分,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蒙X、罗X、赵X在江南客运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骆某驾驶牌号为xxxxxx小客车搭乘三名乘客。执法人员对其中两名乘客进行询问,证实该车是乘客通过某出行平台下单预约车辆,到目的地后通过该平台支付17.8元人民币运费。骆某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某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骆某不服行政处罚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程序,某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最终裁定维持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骆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19年8月27日,某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骆某进行强制执行。某市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骆某缴纳原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六万元。
【法律分析】
1、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书已确认《交通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被执行人负有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受到追加惩处。到期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惩处:行政机关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若法院强制执行仍不缴纳罚款,当事人可能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被限制消费。二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是以法律手段依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对该部门依法行政的一个检验。在严查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持续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有效衔接,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和非诉强制执行工作,为维护交通运输环境及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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