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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岳麓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起蓝天保卫战全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岳麓区某施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从事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岳麓大队现场检查岳麓街道大科城项目。经查,该项目施工公司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对建筑脚手架喷刷油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排。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立案调查。6月24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2万元。该公司已将油漆原材料和工具撤离,于2020年7月20日缴纳罚款。

案例二

雨花区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31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大队现场检查某企业在建项目。经查,该企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雨花区谭阳洲(下正街94号)开工建设废旧砖渣无害化环保处理生产线。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2.64万元,责令其停止建设。

案例三

望城区某木制品生产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6日,望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辖内某木制品生产企业,经查,该单位木制品制造项目在未获得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4月16日被立案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5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16万元。该单位被调查后已立即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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