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青青药店经营药品未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百色-靖西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4日 |
当事人:靖西市青马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025695387394B
住所(住址):靖西市渠洋镇龙岗村工业区临时市场内88、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青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经查明,2020年7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场所内药品阴凉柜,未通电,药品阴凉柜内未发现温湿度计。你(单位)将注明阴凉(不超过 20℃)干燥处保存的药品置于药品阴凉柜的架上保存并销售。
另查明,自2020年6月15日至案发,你(单位)拆零销售了药品,未能提供销售药品的《药品拆零销售记录》,你(单位)未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你(单位)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未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析及复核人员等;……”的规定。? ?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0〕266号),依法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在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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