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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青青米粉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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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西市青青米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025MA5NHERK32

住所(住址):靖西市渠洋镇铝工业区临时市场钢架棚结构铺面第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玉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经查明,你(单位)自2018年开始营业至案发,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你(单位)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0〕297号),依法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在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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