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30日 |
当事人:吴海锋(身份证号:452423197811100878):
地址:广西藤县太平镇东皇村下孔组74号
电话:13877472065
案由: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0年3月23日,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藤县藤州镇白泥村花冲路边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猪场为当事人吴海锋所有,现场共有生猪169头,猪只重量不均,现场观察猪场内的169头生猪无症状,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询问当事人吴海锋得知,这169头生猪是在2020.1.1、2020.1.2、2020.1.4、2020.1.5、2020.1.7、2020.1.7这6个时间分6批次从容县、北流市的猪中介购进的(详见购猪记账清单),记账清单上记录购进头数为150头,吴海锋猪场内实际清点生猪数目为169头,笔录中吴海锋承认有19头生猪是2020.1.23从北流市隆盛购进,忘记记录,场内169头生猪均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23头仔猪有耳标,其余均没有耳标),这批169头生猪是当事人吴海锋自己用面包车运回藤县的(经核查吴海锋拉猪用的面包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调查问话得知,当事人承认这169头生猪是买回来自养的,还没有进行销售;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白泥村周边的生猪养殖户进行排查,均表示没有从吴海锋处购买过生猪,没有取得证实吴海锋拉猪回藤县进行售卖的证据;2020.3.24藤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到吴海锋猪场对场内生猪采血10份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详见检验报告);对于该批生猪价值的认定,藤县价格认证中心2020年4月29日复函本县市场无同类商品价格可作参考,经询问藤县本地的海和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广农牧公司可知道同类猪仔单只价为700-750元,因此,该批生猪的价值按当事人吴海锋实际购猪价格认定(由进货记录和笔录可计算得这169头生猪货值为:32头×700元+23头×700元+39头×710元+13头×720元+19头×750元+24头×750元+19头×700元=121100元);所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
2、询问笔录5份;
3、现场照片;
4、《藤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我县仔猪价格的复函》
5、身份证复印5份;
6、吴海锋购猪记录清单复印件1份;
综合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结果,本案当事人应确认为吴海锋。当事人购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回藤县养殖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引用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吴海锋进行处罚。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2日向当事人吴海锋送达《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农 动监告〔2020〕1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文书所载行政处罚事项明细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执法部门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吴海锋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6330元(货值121100×30%=36330元;按货值金额30%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401302440010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备注:藤县农业农村局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藤县农业农村局
2020 年7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