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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 2020 〕72 号)

所在地区: 河北--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R4RK33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后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7月13日22时40分在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东侧20米处由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石泉县珺凯大厦项目(边坡支护灌粱作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审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陈*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施工方朱**,(2020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陈*制作,证明该施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图,制作时间:2020年7月14日,提供人:刘**,证明内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夜间施工作业现场及周边居民居住情况;

5、营业执照(2020年7月14日由朱**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证据名称:张**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0年7月14日,提供人:朱**,证明内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7、证据名称:朱**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0年7月14日,提供人:朱*,证明内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石泉县珺凯大厦项目现场负责人身份情况;

8、证据名称: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0年7月19日,提供人:朱**,证明内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授权朱正波为该案接受调查处理代理人。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证据名称: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珺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提供时间:2020年7月14日,提供人:朱**,证明内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珺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各自承担的法律职责;

10、证据名称:安康市12345工单,提取时间:2020年7月14日,提供人:徐**,证明内容:投诉人反映情况转办单批示;

11、证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相关条款,提取时间:2020年7月14日,提供人:徐**,证明内容:该公司违反法律条款的处罚依据;

12、证据名称:环评常用机械设备噪声值大全,提取时间:2020年4月8日,提供人:徐**,证明内容:施工工地常用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声源强度值。

13、证据名称: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高考中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提取时间:2020年7月14日,提供人:徐**,证明内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夜间施工时间段为高中考禁噪专项整治期。

14、证据名称:石泉县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成果图,提取时间:2020年8月2日,提供人:罗**,证明内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夜间施工位于县城声功能区范围内。

15、证据名称:案件集体审议记录,提取时间:2020年8月8日,提供人:王**,证明内容:分局集体讨论对安康鼎翼佳鑫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处罚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9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10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

帐 号:2607061611900212054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一磊陈勇 电 话:0915-6312369

地址: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1209室邮政编码:7252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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