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8日 |
广大城乡参保居民:
为了保障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平稳运行,使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告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原来12个档次调整到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不同年度参保人员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选定缴费档次后,当年内不可变更。
| 缴费档次 |
200元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
600元 |
8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 补贴 标准 |
30元 |
45元 |
60元 |
75元 |
80元 |
90元 |
100元 |
150元 |
200元 |
300元 |
二、享受待遇发放调整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从2020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原来一次性发放,改为系统内、外两次发放。系统内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手机“陕西养老保险”APP可查询;系统外发放养老金补贴,可到居住附近中国农业银行网点进行查询;待遇发放调整后,对个人享受待遇金额不变,账户不变。截至目前,我区农村居民养老金为全市最高,城镇居民养老金为全市最高,失地农民养老金整体居于全市中上水平。
三、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从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全区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通过手机“陕西养老保险”APP自助认证或亲友协助认证。对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人员由村(社区)协办员提供上门协助认证。对未按时认证的享受待遇人员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四、死亡冒领处理办法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区)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县(区)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望全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周知,并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029-86040223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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