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所在地区: | 福建-龙岩-上杭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8日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1 | 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编码:004113061XK05904】 2.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编码:004113061XK0591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卫健局 | 提供场所的个人或公司 | 提供登记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
| 2 | 法人或负责人任职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编码:004113061XK0240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卫健局 |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 公办医疗机构为上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民营医疗机构根据董事会决议或企业营业执照 |
| 3 | 放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证明 |
1.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编码:004113061XK00307】 2.放射工作人员证变更【编码:11350823MB1937516LGF200003】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0〕212号) 五、证件发放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时应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证明 |
卫健局 |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符合从事该职业的职业健康证明 |
| 4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编码:004113061XK00307】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0〕212号) 五、证件发放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时应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证明、培训考核机构出具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卫健局 | 指定培训考核机构 | 指定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
| 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新证【编码:004113061XK00301】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卫健局 | 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6 | 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编码:004113061XK00118】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311号) 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定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四)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半年及以上并合格。… |
卫健局 | 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 | 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半年及以上并合格 |
| 7 | 累计满二年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变更【编码:004113061XK00109】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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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 | 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
| 8 | 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 医师执业变更【编码:004113061XK00109】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拟聘用医疗机构出具 |
| 9 | 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1.医师执业首次注册【编码:004113
061XK00124】 2.医师执业重新注册【编码:11350823004113061AXK100001】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
号 第十二条...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健局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 10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1.医师执业首次注册【编码:004113061XK00124】 2.医师执业重新注册【编码:11350823004113061AXK100001】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卫健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拟聘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11 | 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编码:004113061XK00701】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
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执业范围、从事申请技术专业诊疗工作经历、相关技术培训经历及近3年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证明 |
| 12 | 护士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编号: 004113061XK00122】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卫健局 | 教学医院、综合医院 | 向申请人专业临床学习所在的教学医院、综合医院提供 |
| 13 |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编号: 004113061XK00122】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健局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需提供 |
| 14 | 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1.护士执业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编号: 004113061XK00122】 2.护士执业延续注册【编号: 004113061XK00115】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卫健局 | 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 |
| 15 |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编号:004113061QR0580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八条 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卫健局 | 施术机构 | 由申请人向施术机构提供 |
| 16 |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编号:004113061GF06501】 |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卫健局 | 死亡证明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伤残证明由县残联出具 | 独生子女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消户由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伤残证明由县残联出具残疾证书 |
| 17 | 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许可【编号:004113061XK05913】 |
《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2009]186号) 申请从事第六条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四)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应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护士,应提供助产技术专业的培训证明以及进修证明或助产技术专业学历证书; |
卫健局 | 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 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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