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方案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一、编制目的
为有序应对可能出现的强烈地震、山洪泥石流等各种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客观全面评估灾害损失,为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重要依据,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手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相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
三、启动评估
(一)启动条件。
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I级响应,国务院作出组织开展中央层面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的决策部署。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报请国务院同意,或国务院有关会议作出由中央层面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的决策部署,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四、组织协调
根据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有关安排,应急管理部、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灾害损失情况,编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报告,组织做好评估结果上报,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损失评估要求,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统计和填报工作,派员参加评估专家组,共同参与评估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损失评估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和核定,视情派员参加评估专家组,参加评估结果会商,会签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报告。
五、评估实施
(一)评估准备。
1.明确评估内容及方法。根据灾害特点及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结合现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定评估内容、重点领域和评估方法。一般情况下,评估内容包括:受灾区域评估(划分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灾害影响区)、灾害毁损实物量评估(房屋、居民家庭财产、基础设施、产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和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2.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根据评估工作要求和评估内容,组织评估专家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评估方案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形式、评估原则、依据、内容、方法、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3.通知地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方案确定后,通知受灾省(区、市)做好灾害损失数据调查、统计和上报等评估准备。
4.收集灾区基础资料。根据灾害实际,组织收集灾区基础资料,一般情况下,基础资料包括:灾区基本情况、灾害情况、致灾强度信息、承灾体信息和灾区经济社会基础资料等有关数据。
(二)评估实施。
1.灾害损失统计填报。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损失评估要求,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组织相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的统计和填报工作。
2.灾害现场调查。评估专家组根据灾区范围和工作时限要求,组织灾害现场调查,视情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普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内容包括:灾区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毁损情况;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毁损情况;农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受灾情况;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毁损情况,以及次生灾害情况等。
3.遥感影像评估。评估专家组综合运用卫星、航空等遥感手段获取灾区影像数据,对灾害范围、房屋倒损、基础设施毁损、产业毁损、生态毁损以及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开展遥感影像评估。
4.模型模拟评估。评估专家组根据有关基础数据和资料,结合现场调查结果,运用评估模型,对灾害范围、实物毁损量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开展模型模拟评估。
5.灾害损失综合评估。评估专家组以灾区统计填报的灾害损失数据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掌握的灾害损失数据,综合利用现场调查、遥感评估和模型模拟评估等获得的数据和评估结果,划分受灾区域,对灾区实物毁损程度和毁损数量、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初步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报告。
(三)评估结果审核报送。
1.专家会商。应急管理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就初步评估报告进行会商,根据会商意见,修改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应急管理部向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发函,就综合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意见,综合相关意见后将评估结果与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沟通确认,形成综合评估报告送审稿。
3.评估结果审核上报。综合评估报告送审稿由应急管理部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向国务院报告,请国务院审定。
六、部内分工和时限要求
(一)评估准备。
落实单位:救灾和物资保障司负责协调部内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受灾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领域、科研院所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国家减灾中心等单位具体承担评估有关技术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单位共同承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评估技术工作。
时限要求:组成评估专家组、明确评估内容和方法、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等评估准备工作一般应在评估工作启动后的2-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灾害损失统计。
实施单位: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协调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灾害损失数据统计和资料收集。
时限要求: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损失统计初报应在向地方下发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应在初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估开展。
实施单位: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灾害现场调查、灾区基础资料收集、遥感影像评估、模型模拟评估以及综合评估等工作,与灾害损失统计填报同步开展。国家减灾中心、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等相关技术单位协助评估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
时限要求:评估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和上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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