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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锦州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所在地区: 辽宁-锦州-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29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辽宁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锦州市,对锦州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8月26日,锦州市召开动员汇报会,督察组组长李世凯、副组长张丽华就做好督察工作分别作了部署,提出要求。锦州市委书记王德佳围绕督察重点内容作了汇报并作表态发言,会议由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于学利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晓光、市政协主席韩彤参加会议。

督察组全体成员,锦州市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相关市委部委、市直部门和市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锦州市35家重点企业代表,共160多人参加会议。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安排,是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次督察主要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大气、水污染防治问题整改情况,市、县(市、区)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其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开展督察,特别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督察进驻结束后,督察组将形成反馈意见,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提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督察组向锦州市委、市政府反馈,并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锦州市委、市政府,主要内容通过省级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督察发现的有关问题将实行分类处理,对容易解决的,现场移交移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专函专办、挂牌督办、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由督察组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安排,督察组于2020年8月26日至9月9日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416—2818100,专门邮政信箱:锦州市0003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08:30—11:30、13:30—17:00。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督察组职责,督察组主要受理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锦州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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