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追究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法律责任的通 告
| 所在地区: | 陕西-宝鸡-岐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0日 |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破坏燃气设施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毁损燃气设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盗窃燃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欢迎广大群众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燃气管理部门电话(8212833)、燃气企业电话(8588111)。
岐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ZJEG_RSS.content.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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