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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106号)

所在地区: 河北--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南省姝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L*****0

地 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铺镇亭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

我局于2020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石泉县云雾山镇铜钱峡村二组(铜钱峡隧道进口东侧100米处)实施的碎石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陈*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0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陈*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刘**、陈*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0年8月9日由 高**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张**身份证(2020年8月9日由高**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7、高**身份证(2020年8月5日由高**张自平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在石泉县云雾山镇铜钱峡村二组(铜钱峡隧道进口东侧100米处)实施的碎石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陈**电话:0915-6312369

地址:石泉县政务中心12楼1209室 邮政编码:7252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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