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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山西-晋城-城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关于印发《晋城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财政局

文件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市财购〔2020〕16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晋城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附件:晋城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行政审批

服务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晋城市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级(包括城区、开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晋城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实施的直购采购、竞价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电子卖场是以“互联网+政府采购”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集网上交易、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管于一体的电子化平台。

第四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卖场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电子卖场的主要监管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分别负责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投诉的处理。

第七条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为电子卖场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子卖场运营、供应商考核等事务进行监管。

第八条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电子卖场的具体管理及考核部门,负责电子卖场的平台搭建、运营管理、供应商入库审核、供应商考核等;电子卖场运营主体负责电子卖场的技术支持、数据维护、数据安全、供应商审核、商品上架审核、商品信息变更以及提供数据分析、报告等。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权责

第九条采购人、供应商为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符合条件纳入电子卖场供应商库,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积极实行绿色采购,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七)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

第十二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时须在电子卖场系统中填录备案信息。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或服务,鼓励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采购人可依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无需备案及录入备案信息。

非驻晋城市市区的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需事前确认供应商是否具备在本单位驻地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所提供货物、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按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三)电子卖场商品价格调整、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等可能影响履约的重大信息变更,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四)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提供商品和服务必须与采购人采购订单上的物品和服务一致;

(六)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卖场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维护,采购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三章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晋城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晋城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库”。供应商入库,应当由市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生效。

第十七条电子卖场商品入库,由供应商提交产品信息,由市交易中心委托运营主体审核后,其产品信息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供应商发布和维护的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交的商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他产品应为可查询的市场通用商品,且为该品牌原厂生产商品;

(二)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自营平台或实体卖场商品销售价格;

(三)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本地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四)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子卖场同步调整和更新;

(五)供应商应保证上报材料和发布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卖场注册和交易资格自动终止:

(一)自主申请注销;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三)受到“政府采购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

(四)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供应商注销退库处理情形的。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流程

第二十条电子卖场采购分直购采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直购采购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采用直购采购方式的,应当优先选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

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和服务,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取电子直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且不足100万元可采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今后如有变动,按省财政厅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采取电子竞价的,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以重新发起竞价。

电子竞价应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报价,但仅可报价一次,竞价截止时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接到采购人直购采购订单后,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直购订单确认,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采购人应在电子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订单确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准、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经市交易中心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系统应将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改为废标公告。

第五章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采购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评价。

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可使用公务卡支付、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

电子卖场采用货到付款或账期结算方式。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入驻承诺书要求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采购合同约定价结算。

第六章供应商考核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考核内容包括评价考核、业绩考核和履约考核三方面,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评价考核30分,业绩考核20分,履约考核50分。

(一)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是根据电子卖场中采购人对供应商评价情况进行打分,权重为30分。评价总分=30×电子卖场评价总系数(好评系数为1,中评系数为0.6,差评系数为0.3),无成交额不得分。

(二)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是根据电子卖场供应商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权重为20分。业绩总分=20×电子卖场交易量总系数(订单量系数0.7,交易额度系数0.3)。

(三)履约考核

履约考核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打分,权重为50分。供应商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次扣除10分。

1.供应商应按电子卖场协议和采购合同做好供货服务,其提供的产品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2.供应商在中标后不得无故放弃成交,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

3.供应商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对其商品应提供免费配送、保修期间内免费保修等服务,实体供应商在其选定的供货区域内对其产品应提供免费配送、保修期间内免费保修等服务;

4.供应商不得串通采购人,由采购人设置差异化服务条款,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5.因产品下架原因导致采购人在预算范围内无法采购其他产品的,经采购人同意后,须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参数正偏离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交易中心每年12月末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一)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优秀供应商,评为优秀供应商;

(二)考核得分50分以下的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暂停电子卖场相关业务6个月。暂停期间,为了保证采购人采购项目的连续性,供应商对于在暂停业务作出之前中标的采购项目仍须提供相关服务;

(三)考核年度内,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取消其优秀供应商评奖资格;

(四)优秀供应商将在“电子卖场”网站予以公示表彰,并奖励商品优先推送等平台服务;

(五)供应商在全年考核累计扣分达30分的,作出警告并对其进行约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对其作出分数扣减、预警、单一商品下架、商品全网下架、供应商注销退库等处理,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给予预警,单一商品下架:

1.存在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自营平台或实体卖场商品销售价格的;

2.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的;

3.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4.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的;

5.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6.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满意度等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合同的;

8.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发票的;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以上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暂停电子卖场3个月交易资格,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商品全网下架、供应商注销退库:

1.提供虚假信息获得电子卖场供应商注册、成交资格的;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6.向采购人、市交易中心、电子卖场运营运维主体等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交易中心负责对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移交财政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电子卖场运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歧视、限制、排除和区别对待入库供应商;

(二)未经市交易中心同意,违规设置如信息广告等收费增值服务、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费用;

(三)私下撮合交易;

(四)篡改、提供虚假卖场信息;

(五)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市审批局及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财政局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印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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