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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府决〔2020〕7号)隆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所在地区: 四川-内江-市中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被征收人:颜太兴,男,1964年05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0030。

被征收人:李代琴,女,1974年0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0023。

?为改善人居环境,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隆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隆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隆征决字〔2018〕第5号)和《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23日前。鉴于被征收人颜太兴、李代琴与房屋征收部门至今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隆昌市跃进街片区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情况

?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古湖街道古宇路61号,属于征收红线范围。经调查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16.08平方米,结构为混合,产权证号200904052号;用途为商业。土地证号:隆国用(2009)字第03813号。隆昌市仁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详见隆昌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古宇路、锁江桥片区被征收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直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自主购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按时选择补偿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决定。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为:282743.88元。

1.房屋价值补偿款:249240.00元;

2.搬迁费:800.00元;

3.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2990.88元;

4.设施设备补偿费:4789.00元(空调移机费200/台、广电数字电视迁装费150元/户、营业房独立水表2389元/表,营业房独立电表2400元/表、天然气按计量表开口方量每方880元计算);

5.非住宅购房补贴:24924.00元。

(二)产权调换(自主购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应得的补偿总额为:308467.88元(购买新房再增加9600.00元)。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249240.00元;

2.搬迁费:1600.00元;

3.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2990.88元;

4.设施设备补偿费:4789.00元(空调移机费200/台、广电数字电视迁装费150元/户、营业房独立水表2389元/表,营业房独立电表2400元/表、天然气按计量表开口方量每方880元计算);

5.非住宅购房补贴:49848.00元。

三、搬迁期限

?限被征收人颜太兴、李代琴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隆昌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完善补偿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隆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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