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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贡)应急罚〔2020〕9号

所在地区: 四川-自贡-贡井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被处罚单位: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自贡贡井南环线长土加油站 地址: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黄桷村三组邮政编码:6430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念念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73****0521 违法事实及证据:1.事实:罩棚有1处锈蚀和1处掉落,该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2.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贡)应急检记〔2020〕57号一份,证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自贡贡井南环线长土加油站在接受贡井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时,加油站罩棚有1处锈蚀和1处掉落,该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证据二: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自贡贡井南环线长土加油站站长万荣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站罩棚有1处锈蚀和1处掉落,该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罩棚有1处锈蚀和1处掉落,该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自贡市贡井区财政局,账号22101****400***71(开户行:农行贡井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 或者自贡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自贡市贡井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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