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2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224号
当事人:容县新棋益和堂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P99C84Q
住所: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35号
经营者:朱运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35号的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店铺门口上方悬挂有一块“益禾堂”字样的招牌、大门左上方悬挂有一个“益禾堂”字样的旋转灯箱。当事人不能提供与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使用“益禾堂”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协议,涉嫌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查清案情,本局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6日领取营业执照起至2020年5月8日案发日止,一直在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35号从事奶茶制作销售经营活动。2020年3月1日,当事人找广告公司制作“益禾堂”字样的招牌、旋转灯箱,并自制作完成日起在店内向公众销售自制的奶茶、饮料。由于当事人没有记录销售台账,无法计算其经营额。当事人使用的标注“益禾堂”的招牌、旋转灯箱等物品经“益禾堂”注册商标权利人武汉熠饮料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容县新棋益和堂奶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P99C84Q)在门店招牌、灯箱、墙上菜单、围裙等处使用“益禾堂”商标从事奶茶制作销售经营活动不属商标权人胡继红开办的自营店,也非我公司授权加盟店,使用“益禾堂”商标从事奶茶制作销售未经商标权人胡继红授权,擅自使用“益禾堂”商标从事奶茶制作销售行为,属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另查明,“益禾堂”商标注册人为胡继红,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7日,《商标注册证》第231482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类)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2019年1月1日,胡继红授权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全权独家使用该“益禾堂”商标,授权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朱运棋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朱运棋询问调查笔录、武汉熠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侵权鉴定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28-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益禾堂”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销售的奶茶上使用与“益禾堂”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记录销售台账,无法计算其经营额,且在事发后主动拆除并停止使用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招牌和标识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主动消除影响,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 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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