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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03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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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203号

当事人:陆凤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经营场所:***

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巡查检查中,示证对当事人的在容县容州镇励志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稻谷加工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从事稻谷加工服务活动。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由办案机构执法股负责调查处理,同时,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询问当事人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开始,投入资金6万元,租用容县容州镇励志村陈绍孟铺面,购进碾米机1台,去沙石机1台,适选机1台,粉碎机1台,磅称2台,按每袋稻谷6元的价格收取加工费,对本村附近村民和米贩运来的稻谷进行加工,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稻谷加工服务活动,至2020年5月29日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账簿,无法计算经营额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3、现场拍摄照片5张,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17-1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从事稻谷加工服务活动的行为,属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稻谷加工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照从事稻谷加工服务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

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款,然后持缴款单到我局执法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经催告不缴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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