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09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17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209号
当事人:刘宏
住址:广西容县十里镇流冲村垌头队10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十里镇江口村新街队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铝合金门窗加工店内未悬挂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刘宏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遂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3万元购买防盗网冲床机1台、焊机1台,截铁机1台,二手微型小车1辆,租用位于容县十里镇江口村新街队的房屋一间约35平方米,建起一铝合金门窗加工店。以营利为目的, 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3月开始营业,从事铝合金门窗经营活动,2020年6月1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从容县河南永利坚铝材店购进半成品材料,在按照顾客预订的尺寸加工成型后上门安装。至案发之日止,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相关经营账册和经营记录,因此无法计算其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刘宏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刘宏的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处告〔2020〕3-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规模不大,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并马上向我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可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十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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