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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60号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江南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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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260号

当事人:容县四美堂餐饮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NYJT09G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厢南社区田边队7号

经营者:张淡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食品许可证编号:JY24509210046040

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厢南社区田边队7号容县四美堂餐饮饭店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入门口右边收银台的柜台内发现有如下卷烟:钻石(软荷花)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9条、真龙(海韵)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4条、真龙(起源)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1条、真龙(祥云)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6条、芙蓉王(硬)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6条。在该收银台桌面上发现有4张点菜单: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的写有烟T32;2020年5月31日的写有烟25;2020年6月15日的写有烟一条500;2020年6月16日的写有烟真龙T100。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0年6月18日对发现在该店入门口右边收银台柜台内发现的如下卷烟:钻石(软荷花)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9条、真龙(海韵)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4条、真龙(起源)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1条、真龙(祥云)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6条、芙蓉王(硬)的规格是84mm,数量是0.6条,这五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售的卷烟,我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售的钻石(软荷花)0.9条、真龙(海韵)0.4条、真龙(起源)1条、真龙(祥云)0.6条、芙蓉王(硬)0.6条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市监查扣〔2020〕2-17号)和《财物清单》(容市监查扣〔2020〕2-17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19日起,在餐饮服务活动中同时向顾客销售卷烟,并记录在该饭店的点菜单中:2020年5月19日的写有烟T32;2020年5月31日的写有烟25;2020年6月15日的写有烟一条500;2020年6月16日的写有烟真龙T100。上述点菜单中的卷烟涉案总金额是657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石寨镇圩上的烟摊购进共计5个品种烟草制品:钻石(软荷花)、真龙(海韵)、真龙(起源)、真龙(祥云)、芙蓉王(硬)。当事人将上述烟草制品放在容县容州镇厢南社区田边队7号的店铺以零售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如下:钻石(软荷花)销售价格是45元/包、真龙(海韵)销售价格是50元/包、真龙(起源)销售价格是25元/包、真龙(祥云)销售价格是13元/包、芙蓉王(硬)销售价格是25元/包。至2020年6月18日11时15分止,我局在该店查获的烟草制品数量及货值如下:钻石(软荷花)购进0.9条,规格是84mm,进货金额是:405元;真龙(海韵)购进0.4条,规格是84mm,进货金额是:200元;真龙(起源)购进1条,规格是84mm,进货金额是:250元;真龙(祥云)购进0.6条,规格是84mm,进货金额是:78;芙蓉王(硬)购进0.6条,规格是84mm,进货金额是:150元。上述扣押在案的卷烟总金额是1083元。以上已销售及查获卷烟共计涉案金额为1740元。因为上述烟草制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簿,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五张,有卷烟销售记录的点菜单四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2-1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20元(大写伍佰贰拾元整)。(违法经营额的3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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