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3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6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232号
当事人:容县黎村镇梁正华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NC3DC1J
住所:容县黎村镇佳山路6号
经营者:梁正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537500。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桂市监办函[2020]31号关于开展春季农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桂农厅发[2020]74号关于开展农资打假“春雷”联合行动的布置,结合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容市监发[2020]8号关于开展2020年化肥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我局辖区范围内销售农资的经营户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承检机构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0-03-06,抽样基数为84桶的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腐植酸含量,g/L和大量元素含量”,g/L项目不符合NY 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农业标准要求,以上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15日,我局收到上述肥料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0-T00308).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销售。为了查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收集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的抽样单、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尚未销出的42桶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市监案[2020]17-26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字号名称为容县黎村镇梁正华农资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所核准的经营地址容县黎村镇佳山路6号从事农药、化肥、种子、农用机械及用具、塑料制品零售。2020年3月,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山东·安丘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销商以每桶80元的进货价购进规格为每桶重量20㎏,N+P2O5+K2O≥200ɡ/L的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2吨(100桶),购进后以每桶110元的销售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承检机构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0-03-06,抽样基数为84桶的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送验。经检验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腐植酸含量,g/L和大量元素含量”,g/L项目不符合NY 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农业标准要求,腐植酸含量,g/L和大量元素含量,g/L不合格,腐植酸含量,g/L的技术要求是≥30,检验结果是3;大量元素含量,g/L的技术要求是≥200,检验结果是84,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肥料的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肥料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U20-T00308)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此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检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当事人于当天在收到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至2020年7月3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至2020年6月15日止,当事人销出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55桶,获取违法所得1650元,该批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除3桶用于抽样检测样品外,尚未销出的不合格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42桶以被依法扣押。以上肥料的货值是1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编号为U20-T00308的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现场监督、抽样、检查拍摄的照片8张,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鉴定委托书1份,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市监案[2020]17-26号}1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17-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属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
1、依法没收被查扣在案的不合格金正达农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42桶;
2、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
3、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650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单到我局执法大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经催告不缴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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