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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35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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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235号

当事人:广西容县兰语坊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N14HL3W

住所:广西容县容州镇同古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旁边

法定代表人:农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登记表(编号:1450921002020042590689751)的举报信息,对位于广西容县容州镇同古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旁边的广西容县兰语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平台上经营“广西容县兰语坊食品有限公司”网店,该网店的商品“350克陈皮冰糖柠檬膏无添加源头厂家SC认证可代加工贴牌OEM批发加工”网页上发布含有“……公司旗下生产的冰糖柠檬膏有着非常良好的口碑,是一款纯天然,无添加剂的健康饮品。……”内容的文字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发现该公司门口的广告牌上发布含有“主营:冰糖柠檬膏 功效:降火止咳,健脾润肺,帮主消化,排毒养颜等”内容的文字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当日,请示局机关领导同意立案调查,经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提取相关书证等调查,现已查清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平台注册 “广西容县兰语坊食品有限公司”网店,经营范围是食品生产与销售。当事人为了吸引更多顾客购买冰糖柠檬膏,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于2019年8月在其网店一款商品“350克陈皮冰糖柠檬膏无添加源头厂家SC认证可代工贴牌OEM批发加工”的网页上发布含有“广西容县兰语坊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旗下生产的冰糖柠檬膏有着非常良好的口碑,是一款纯天然,无添加剂的健康饮品……”文字的广告。当事人把用冰糖、柠檬、陈皮等原料经过加工制作而成的冰糖柠檬膏虚假宣传为纯天然的健康饮品,误导消费者。该广告费用300元。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支付了200元雇请人设计、制作了一幅含有“主营:冰糖柠檬膏 功效:降火止咳,健脾润肺,帮助消化,排毒养颜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广告牌用于宣传食品“冰糖柠檬膏”,并于同年10月份开始悬挂在公司门口对外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登记表(编号:1450921002020042590689751)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5张、执法人员2020年5月12日和5月15日分别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农思的询问笔录2份、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收据(NO1053523)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农思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 ?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19]2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2019年8月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平台“广西容县兰语坊食品有限公司”网店的商品“350克陈皮冰糖柠檬膏无添加源头厂家SC认证可代工贴牌OEM批发加工”的网页上发布含有“广西容县兰语坊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旗下生产的冰糖柠檬膏有着非常良好的口碑,是一款纯天然,无添加剂的健康饮品……”文字的广告属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按广告发布费的3倍计算)。

当事人2019年10月在公司门口对外发布一幅含有“主营:冰糖柠檬膏 功效:降火止咳,健脾润肺,帮助消化,排毒养颜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广告牌属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按广告发布费的1倍计算)。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1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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