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1年起将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1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有关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
根据《新目录》,新一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共设有货物、服务两个一级品目。其中,货物类品目包括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3个二级品目;服务类项目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商务服务、房地产服务4个二级品目。
值得关注的是,《新目录》提出,自2021年起,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部门基追踪采购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应参照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新目录》规定,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目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新目录》还就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涉密采购;政府采购资产配置要求;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自治区驻外单位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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