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系列评论之七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16日 |
认同是团结的前提和基础,团结是认同的巩固和深化,法治是认同和团结的保障。只有各族群众都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自觉遵法守法,才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是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关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有利于促进民族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都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义务,故而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既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既契合法治精神、回应广大民意,也是民族地区发展的现实所需、长远之计。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割,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一个合格公民就是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我国法律在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加大力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是我们不能据此把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把履行义务作为行使权利的筹码,割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对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障并不排除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义务。
法律意识不仅是权利意识,更是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无论是哪个民族哪个公民,都要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主张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那些认为“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违背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民族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损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的观点,是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不仅是缺乏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而且为法律法规所不容,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必将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提升科学文化素养、更好地发展自我,必将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局面、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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