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185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31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0〕185号
当事人:覃有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LMT3A5T
经营场所:容县六王镇六王村六伏垌自屋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 所:***
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容县六王镇六王村六伏垌的金银福首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主要经营金银、玉器首饰等商品,在店铺的货架上摆放着1台电子秤(秤上标的是Item NO:ZG-50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电子秤,发现上述电子秤未粘贴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上述电子秤的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经营者也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同时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手中购置了1台电子秤,并将该秤摆放于店铺货架上,用于金银首饰的称重计量。依据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JJG539-2016,上述电子秤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的一种,列入了2019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电子秤上未粘贴有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经营者也未能提供该电子秤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即该电子秤从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7月21日案发时止,在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一直放置于该店铺内称量金银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7-1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六王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
第十一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