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新建纳赫高速公路及纳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方案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贵州-毕节地-毕节市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2日 |
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纳雍县新建纳赫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纳赫高速公路及纳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方案
为规范我县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沿线群众的切实利益,结合我县高速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7、《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8、《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18〕4号)。
二、临时用地范围
本方案所指临时用地范围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临时用于钻勘、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料场以及其它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原则
1、用地单位临时用地,应以施工用地设计为依据。
2、临时用地必须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特别是尽量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占用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3、临时用地不能复垦的,要按正线范围内该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不征收;确需征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4、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5、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如因施工需要超过2年的,按程序申请继续使用。
6、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土地的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7、临时占用林地的,按《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8、临时用地单位需要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四、报批程序
临时使用土地选址确定后,在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下,由用地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再直接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占用非耕地或耕地的,均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其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向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村民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面积、范围、补偿标准、使用年限、复垦要求等,临时用地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未批先用。
申请临时用地的资料:
1、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2、临时用地依据(施工设计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3、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4、用地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5、临时用地补偿费及预存土地复垦费的票据凭证。
6、林业部门对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意见(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7、临时使用土地复垦方案批复及土地复垦报告书。
8、不占用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情况说明。
所有资料均需要一式三份:自然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
五、补偿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经批准的正线征地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下列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
(1)按使用年限补偿,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2)按年产值(1750元/亩)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
(3)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3倍年产值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即临时使用耕地的补偿费按(年限+1+3)×年产值标准×用地面积计算。
2、临时使用其他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年限+3)×年产值标准×用地面积计算。
3、临时使用非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年限×年产值标准×用地面积计算。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项目已批准的《纳雍县新建纳赫高速公路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纳雍县新建纳晴高速公路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5、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费预存标准按15元/平方米计算,其它地类的恢复费预存标准按5元/平方米计算。
6、临时使用林地的相关费用标准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7、以上补偿标准均按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若出台新补偿标准,将按照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要求补偿。
六、资金管理
1、临时用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直接缴入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
2、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照临时用地总费用(包括临时用地补偿费、复垦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总和)的4%另行计列。主要用于临时用地的丈量、征收土地等工作及复垦检查、验收、分地分户等相关管理工作的费用开支,按属地管理原则,用地单位应按要求直接缴入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预存由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预存,专款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
七、监督检查
1、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对用地单位临时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批准用途、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及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对超过批准用地期限,不按程序申报,仍继续使用土地的视作违法用地处理。
3、严禁在国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开采砂石。
4、严禁用地单位避开我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与村组或农户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未经过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的,其协议无效。
5、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原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恢复原种植条件,用地单位不能恢复的,由我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复垦方案组织恢复。恢复资金不足的,由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补齐。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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