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包河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8日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传真至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皖西处。传真:0551-62603306。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省发展改革委皖西处(邮政编码:230000)。
三、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wanxichu@163.com。
上述方式,均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
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发展,推动本省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别山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本省现属行政区划部分。
本条例所称欠发达革命老区,是指本省革命老区中的原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区)。
本省革命老区、欠发达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大力弘扬老区精神,着力破解区域发展瓶颈制约,着力解决民生领域突出困难和问题,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充分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增强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对革命老区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通过多种方式支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支持产业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为重点,做精乡土特色产业,统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培育具有影响力的皖字号农产品品牌,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发展木本油料、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业产业,建立林业产业基地。
省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任务时重点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积极支持认定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和森林康养人家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革命老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创新升级,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鼓励省辖市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县域开发区对口开展“飞地经济”“园中园”等合作共建模式,发挥产业平台带动作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旅游业,将革命老区旅游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品牌推介,建设精品旅游线路,创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规划编制、A级旅游景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星级饭店和农家乐评定、旅游标识建设和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革命老区重点支持。
第三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建设无缝衔接、互联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
省有关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争取纳入国家有关规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革命老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对外联通通道建设工程,积极打造乡村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提升域内域外互联互通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防洪保安、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示范河湖,增强革命老区水利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输电通道和重点输变电新、扩建及增容改造步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和5G网络在革命老区建设布局。
第四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做大做强区域中心城市,推进产城融合,引导人口集聚,有序推进撤县设市设区,提升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人口就近转移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提升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特色小城镇、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完善革命老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布局建设省级特色小镇、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在奖补资金、用地计划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美丽乡村建设,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推进乡镇、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
第五章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支持革命老区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快生态廊道建设,增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自然保护地建设,积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老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力度,推进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条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森林、湿地、耕地、重点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补偿,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的生态补偿力度,巩固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和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清单。
第六章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生工程投入力度,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逐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办学条件改善的支持力度,单独切块安排欠发达革命老区部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县、乡、村医疗机构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支持每个革命老区县(市)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每个乡镇办好1所乡镇卫生院,每个村建设好1个标准化卫生室。
省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革命老区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动优质卫生资源向革命老区流动,支持建立更加灵活的卫生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向革命老区延伸。深化村医“乡聘村用”制度建设,为无村医行政村聘用人员入村执业,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支持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加强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功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网络,增强文化体育惠民供给能力。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革命老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社会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革命老区养老服务发展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特困供养机构等设施功能,加强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提高革命老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普惠加优待政策,建立完善对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机制,切实解决革命老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烈军属、烈士老年子女等复退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的生活、医疗和住房困难,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
第七章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文物保护,推进实施烈士纪念设施升级改造展示工程、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与当代遗产保护利用工程,加强烈士纪念设施、重要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
省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革命文物保护立法工作,建立省级革命文物资源库、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动态数据库,统筹使用国家和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优抚事业单位等专项资金,加大对革命老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修缮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发利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整理挖掘、宣传展示红色资源,提炼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促进展陈现代化和红色文化体验网络化智能化,讲好讲活红色故事,广泛传承弘扬红色基因;推进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红色旅游小镇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开发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和红色旅游产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支持打造国家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大力弘扬老区精神,营造关心支持革命老区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资金安排、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革命老区重点支持。
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将革命老区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争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在安排“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专项资金时给予革命老区重点项目积极支持。
第三十二条省级和有关市县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欠发达乡镇、村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革命老区信贷投放,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革命老区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加大革命老区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
省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应当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设立大别山革命老区区域子基金。推动革命老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规模、布局和结构,将符合发展方向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用地空间。
省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方面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每年单列欠发达革命老区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在省域或市域范围内开展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支持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加快人才政策创新,完善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支持革命老区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农村实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
省有关部门应当在实施各项人才工程计划时充分考虑革命老区需求;推进欠发达革命老区与省内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加大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与欠发达革命老区干部交流挂职力度。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革命老区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本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支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是全国革命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革命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和巨大牺牲,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人民军队的重要发源地。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和振兴发展,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加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等政策措施,将革命老区作为全省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举全省之力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但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我省皖西、皖北等区域革命老区仍然存在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欠缺、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亟待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建设,切实改善革命老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老区高质量发展,有必要把我省促进老区发展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推动老区发展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以来,我们启动了《条例》调研论证工作,组织课题组赴六安、安庆、宣城、滁州等市开展立法调研,系统梳理国家和我省支持老区发展政策措施,全面总结分析老区发展现状,深入学习研究外省促进老区发展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份以来,先后组织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委内有关处室(单位)、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并逐条逐款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考虑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注重总结我省促进老区发展经验。对近年来我省支持老区发展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将被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既实现了有法可依,又能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二是注重吸纳借鉴其他省份有效做法。认真分析研究广东、湖北、湖南、福建等省份支持老区发展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对适用我省的普适性和共通性的内容予以吸收借鉴。三是注重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促进老区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条例》既强化了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领导和支持服务的责任,同时又明确市、县政府应当履行革命老区发展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凝聚全省上下共同支持老区发展的强大合力。
四、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九章共三十九条,5500余字,概括起来有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第一章,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社会参与等。
第二部分为主要内容,包括第二到第七章,共24条,明确了支持产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部分为保障机制,包括第八章,共8条,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用地指标、人才引进、评估督查等方面保障措施。
第四部分为附则,包括第九章,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1条内容。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我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包括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鄂豫皖湘赣、淮南、淮北、皖江抗日根据地现属安徽行政区划部分,共68个县(市、区)。根据我省革命老区历史贡献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例》重点突出了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欠发达革命老区,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责任主体。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政府某个部门去承担是难以实现的。《条例》最终目的是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实现振兴发展,而其立足点在于“促进”。因此,《条例》更多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条例》在政府责任分配中既强化了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统筹领导和支持的责任,同时又明确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主体责任。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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