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
| 所在地区: | 安徽-阜阳-太和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一、行政执法职责
1.创新发展股:拟订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县级科技重大项目,承担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承担建立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科技计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建设管理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和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及国防科技动员相关工作。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推动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地震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创新平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教育,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等工作。
2.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股: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及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等科技服务业发展。组织协调全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奖励推荐工作。负责与大院大所联络协调,组织推进(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二、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2.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号公告)
3.行政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4.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三、执法程序












四、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8695166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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