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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溪街道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2018 年度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被审计单位:天台县福溪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审 计 项 目: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2018

年度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天台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1月28日,对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2018年度概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等,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天台县福溪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天台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决策立项情况

2013年6月经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天发改〔2013〕122号)批准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建议书。2013年12月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天发改〔2013〕292号)批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4年11月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天发改〔2014〕134号)批准该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总用地面积75140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63419平方米,代征道路面积1172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1065.5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60809.5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50256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56%,绿地率30.4%。项目概算总投资87800万元,建设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

(二)工程招投标情况

2017年8月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经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38712.03万元,于2017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监理业务经公开招投标由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监理费为659.04万元。该工程设计业务经公开招投标由杭州千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标,设计费为550.08万元。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于2018年1月31日开工建设,截止2018年12月累计完成投资额为7583.76万元。

(三)财务收支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末,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资金来源总额22268.89万元,其中:其他应付款5859.97万元(其中往来款5007.16万元、保证金852.81万元)、长期借款-民泰银行3000万元、专项应付款-棚户区改造奖励经费908.92万元、实收资本12500万元(其中天台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7500万元);资金占用总额22268.89万元,其中:现金0.56万元、银行存款2723.95万元、其他应收款6812.30万元(其中国资局借款4500万元、一期项目工程预付款2000万元、工程电费79.10万元、其他233.20万元)、存货12728.02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6035.01万元、设备投资4.80万元、待摊投资6688.21万元)、固定资产4.07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工程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情况。但也存在工程投资控制、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下列问题应当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方面问题

1.未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导致多付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及评标专家费9.04万元。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经公开招标,中标人承诺招标代理结算费率为0.009%,预算编制结算费率为0.078%,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专家评审费。但2015年11月签订的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招标代理结算率为16%,预算编制结算费率为42%,天台县以外专家发生的专家费由委托人支付。上述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内容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承诺实质性内容,导致多付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及评标专家费9.04万元。该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审计指出后,2019年11月25日建设单位已与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咨询服务补充协议书对相关结算费率按规定进行了调整。建设单位应收回多付招标代理费、预算编制费及评标专家费9.04万元。

2.重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44.25万元。2017年8月建设单位在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招标范围内容中,已计取了电梯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又在2018年11月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电梯工程中重复计取了总承包服务费44.25万元。审计指出后,2019年11月建设单位与电梯设备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书,电梯设备供应商承诺结算时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44.25万元。

3.部分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电梯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安置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5年9月2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上述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至合同签订时间均超过一个月。该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4.部分项目直接发包不符合规定。天台县福溪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工程直接发包给台州宏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合同金额为57.80万元。水南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安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初拆分两个合同,直接发包给台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合同金额合计为36.32万元。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地下室抗浮锚杆及基桩工程测试被拆分两个合同,直接发包给同一家检测单位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合计为18.83万元。上述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该做法不符合《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28号)第十八条中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中心镇200万以上的);及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单项合同估算价15万元以上的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选定的规定。

(二)概算少列借款利息。2014年11月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概算总投资87800万元,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但在编制概算时未考虑相应的贷款利息。该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点“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和铺底流动资金组成”的规定。

(三)管材未使用推荐备选品牌。2018年7月施工单位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1份工程施工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电工套管、雨水管道、废污水管道等PVC类管材品牌进行明确,同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PVC类管材品牌进行了明确。实际上施工合同对管材已规定了三种备选品牌。截止2019年9月,电工套管已使用“中财”品牌,属于合同约定外品牌。该做法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条材料与设备中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的约定。经审计指出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联系单进行重新签证,雨水管道、废污水管道等PVC类管材采用施工合同推荐备选品牌。

(四)工程投资控制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1.进度款多计税金142.06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建设单位支付给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度款12期(第3期至第14期)计11336.79万元,工程款支付证书中增值税税率全部按11%计取,期间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政策性调整,分别于2018年5月开始执行增值税税率10%、2019年4月开始执行增值税税率9%,由于施工单位在计算月完成投资额时未按规定调整增值税税率,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投资额未严格审核,造成多计增值税金142.06万元,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该做法不符合《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8〕104号)及《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中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指出后,2019年10月建设单位在第16期工程款支付证书中扣回多付进度款142.06万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进度款审核工作。

2.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审计发现,水南城中村一期项目预算部分工程量清单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计量,如住宅地下室建筑装饰工程预算编制时施工图纸尚未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对原施工图纸进行调整,造成筏板基础、现浇构件钢筋等子目计量不准确。部分工程量计量清单材料定价错误,如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设计使用抗震钢筋,预算控制造价按螺纹钢HRB400Ⅲ级信息价编制错误。

3.部分工程变更未报批。截止2019年9月10日,建设单位向审计组提供工程变更资料有图纸会审记录1份、工程设计联系单3份、施工技术联系单5份,涉及工程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排水、暖通、智能化、施工技术措施等变更,变更内容面广量大。除电梯井、大商业等两项基坑支护变更内容按规定报经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查小组审核外,其他应报批的工程变更内容均未报批,部分已组织实施。该做法不符合《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38号)第四条中工程变更必须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38号)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报批。

4.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基坑边坡施工专项方案。2017年12月,未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复同意情况下,施工单位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1份施工联系单,基坑边坡由一级放坡变更为二级放坡,主送单位为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勘察院签复意见是同意调整。2019年9月,审计组实地踏勘大商业基坑发现,施工单位按二级放坡进行基坑边坡施工,未按投标承诺的边坡施工专项设计方案实施。该做法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4〕44号)第(四)点中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的规定。经审计指出后,2019年11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基坑边坡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进行签证,同意基坑边坡变更,工程造价不予增加。

(五)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问题

1.地下室抗浮锚杆设计变更理由不充分,工程停工102天。2018年1月在变更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对地下室底板抗浮锚杆的布置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了停工报告后停工,停工时间102天。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查后认为该项设计变更理由不充分,否决了抗浮锚杆的布置形式工程变更。

2.工程未按施工组织总进度计划实施。根据施工组织总进度计划安排,计划于2018年8月开始大商业区块地下室底板结构施工,实际开始实施时间为2019年9月,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进度计划相比工期滞后13个月。建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六)建设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考勤。该做法不符合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中有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七)大额资金闲置。2019年1月30日,建设单位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签订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支出,合同金额为3.8亿元,借款按实际需要分笔拨付,按季度结息,年利率6.65%。同日,贷款行向建设单位在贷款行处开立的账户一次性划入3.8亿元,贷款资金的使用由贷款行实施监控。截止2019年6月,贷款资金用于该项目支出共10935.59万元,账户资金余额27102.78万元(其中利息收入38.37万元),账户内资金大量闲置,闲置资金利息支出为811.91万元。建议建设单位立即与贷款行进行对接、协调,妥善处置资金闲置问题。

(八)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不够规范。

(1)超概算、超进度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该项目概算批准建设单位管理费547.80万元,截至2019年7月该项目投资额完成概算总投资的22%,实际已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696.56万元,超概算列支148.76万元,超进度列支576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存在超范围列支不属于本项目人员经费、车辆使用费等情况。该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及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的规定。审计指出后,建设单位已调出不属于本项目管理费237.6万元。

(2)业务接待费超比例列支。截至2019年7月,业务接待费支出78.79万元,占建设单位管理费概算数的比例为14.38%,该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的规定。

2.违规列支香烟费用34590元。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该项目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香烟费用34590元。该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第十二条“……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收回违规列支的香烟款,今后应加强监管,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3.违规支付工作经费补贴10万元。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分别支付天台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工作经费8万元、刑侦大队巡逻补贴2万元。该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4.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滞后。截至2019年6月底,建设单位共审核并支付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进度款共9期计8716.16万元,其中7期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6651.98万元。如第5期2018年8月计量的工程进度款256.89万元,在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第145天支付,超过约定期限131天。该做法不符合《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第12.4.5款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5.垫付工程水电费未及时收回。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建设单位共垫付应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水电费117.30万元(其中电费115.41万元、水费1.89万元)。至审计时,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收回垫付的水电费。该做法不符合《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1承包人一般义务中“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及时足额向水、电部门缴纳,若承包人不及时缴纳,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收回垫付的工程水电费。

6.投标保证金退回票据不合规。2013年6月至2018年12月,建设单位共退回47家单位各项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其中30家投标单位未开具收款收据退回投标保证金,建设单位以原开具给投标单位的保证金收据为附件,作为退回保证金的依据。该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及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规定。建议建设单位规范投标保证金退回的会计核算。

(九)公司制度建立不健全。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参照福溪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未专门建立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内控制度不健全。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一是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二是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对合同履约中出现的多付工程进度款、多付咨询服务费等问题,建设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内控制度。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一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日常的巡视工作,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质量安全规范规定进行整改。二是严格按《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工程变更报批,同时做好工程支付证书审核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控制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加强工程财务管理。一是遵守财经法规规定,规范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核算管理,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二是建立健全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内控制度。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天台县福溪新农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天台县审计局,并在整改执行期满后3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告,同时将整改结果公告情况书面报送天台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天台县审计局

2019年12月2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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