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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贡井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在地区: 四川-自贡-贡井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区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并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的工作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年度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费申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事项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2021年度的申报事项为职工名册(社保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职工姓名、代码)及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等情况。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四、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进行基金征集并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用人单位补正后,核准后按上述流程推送税务部门征收。 (二)单位系新参保首次进行申报的,按单位新参保登记流程申报办理;已参保单位中2021年1月仍在册的职工, 按2020年度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由单位统一进行申报,填写《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附表1)纸质表和电子档。职工本人的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的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计算)。 (三)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进行“保底封顶”, 社会保险三个险种“保底封顶”规则为: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为上年度全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300%(2021年保底基数暂为2697元/月、封底基数暂为17317元/月);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21年保底基数暂为3236元/月),上不封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2021年保底基数暂为2802元/月、封顶基数暂为14180元/月)。 (四)2020年度省、市平工资尚未公布之前,暂按2019年度的省、市平工资执行,待2020年度省、市平工资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调整补收,参保单位不再另行申报。2020年度省、市平工资出台前,参保单位办理了人员减少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予补差;参保单位办理了人员新增的,待省、市平工资出台后,从增加之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差调差;参保单位无人员变动的,统一从当年1月起进行调整补收。 (五)参保单位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省平工资60%的,参保单位和职工自愿按“省平工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的,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认可。 (六)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经核准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后,2021年度需按月申报人员变动等情况,无变动的可不申报。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加或减少变动的,应分别在人员增加的30日内、人员减少的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附表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表3),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表并签收的时间为准。 (七)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化手续。因单位迟申报减少的,参保单位应为职工缴费到办理人员减少手续的当月,其中,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缴至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确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人员减少的,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新增人员因迟申报确实需要补缴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核实后办理。 2021年办理人员减少(关系转移、退休),在2020年度省平工资未出台之前办理的,且用人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足省平工资的60%的,应由用人单位为其调整到省平工资的60%缴费后办理人员减少,缴费基数、缴费指数如实记载,2020年度省平工资出台后不再调整。 (八)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第二周周六下达当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并将核定后的缴费信息通过业务信息系统自动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途径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 (二)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提请人社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养老保险费申报相关工作不属本《通知》申报范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及附件表格已上传至贡井区企业参保群1(QQ群号:206904497)、贡井区企业参保群2(QQ群号:112768449)、贡井区企业参保群3(QQ群号:450254223)、贡井区企业参保群4(QQ群号:981297150)、贡井区机保工作群(QQ群号:466467232),请各参保单位自行下载。 (五)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未尽事宜,请与贡井区社保局,联系电话:0813-8772020、8770356。 附件:1.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 2.参保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 3.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 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自贡市贡井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1年1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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