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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庆市青海加油加气站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1-05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所在地区: 黑龙江-大庆-龙凤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大庆市让胡路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让环罚〔2020〕42号

大庆市青海加油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39693669J

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57-1号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王彦泽

我局于2020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0日上午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5号、7号汽油加油机在加油过程中油气回收泵未能正常启动运转,油气回收泵未正常运行,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10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和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让环罚告字〔2020〕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让胡路支行

户名: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罚没收入

账号:60600104000820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或者让胡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让胡路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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