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4日 |
?当事人:藤县万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3102621378? ? ? ? ? ? ? ? ? ? ? ? ? ? ? ? ?
住所(住址):藤县藤州镇西厚路120号(旧二元市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伍绍军? ? ? ? ? ? ? ? ? ? ? ? ? ? ? ?
2020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位于藤县藤州镇西厚路120号(旧二元市场)的藤县万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该公司的货架上随机抽取正在销售的调制鲜湿米粉4kg(生产者名称:藤县金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藤县藤州镇潭东村安宁一组,生产许可证号:SC10145042200493,联系电话:18934847925,生产日期:2020-09-11)进行抽样检验。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No:G20-T20373),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4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报告已于2020年10月19日送达当事人藤县万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对现场进行核查,该批次调制鲜湿米粉(生产日期:2020-09-11)已经销售完毕。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 ? ? ? ? ? ? ? ? ? ? ? ? ? ?
经查明:当事人藤县万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从藤县金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调制鲜湿米粉75kg(生产者名称:藤县金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藤县藤州镇潭东村安宁一组,生产许可证号:SC10145042200493,联系电话:18934847925,生产日期:2020-09-11)在位于藤县藤州镇西厚路120号(旧二元市场)的超市货架上进行销售。2020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该公司经营的超市货架上随机抽取正在销售的调制鲜湿米粉4kg(生产日期:2020-09-11)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调制鲜湿米粉的货值金额是177.00元;销售了75kg(含抽样样品),销售所得177.00元,违法所得42.00元,该批次调制鲜湿米粉已于2020年9月11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藤县金骏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藤县金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藤县金骏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No:0002456)、藤县万家惠采购收货单及进货台账和商品销售流水复印件。?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字〔2020〕3-159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案件? ? ? ? ? ? ? ? ? ? ? ? ? ? ? ? ? ? ?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经营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 ? ? ?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藤县万家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调制鲜湿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整(¥42.00),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08912010100332698,开户行:藤县古藤信用社,备注: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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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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