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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海盐芝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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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XXXXXXXXX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延长线X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海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5281XXXXXXXX

联系电话:15XXXXXXXX

2020年9月29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海盐芝士,生产日期为2020.08.15)进行监督抽检。

2020年11月2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NN20200916834《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为被抽样单位: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食品名称:海盐芝士,生产日期:2020.08.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20337FNN20200916834)和《检验报告》(No:FNN20200916834),告知当事人海盐芝士(生产日期为2020.08.15)经检验不合格,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散装食品区域货架未发现海盐芝士(生产日期为2020.08.15)在销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复检权利,认可检验结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与南宁市彦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联营方式合作,约定按结算期间正价商品销售额的8%倒扣作为利润。2020年9月17日,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从南宁市彦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海盐芝士,购进3件(2kg/件 )共6kg,2020年11月4日前销售完毕,销售价格42.84元/kg,货值金额共257.04元,违法所得为20.57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海盐芝士,生产日期为2020.08.1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百色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工作人员《员工上岗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现场抽检照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询问笔录、销售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市监听告字〔2020〕3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望将罚款调整到2000元,理由为:一、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索证索票、认真落实整改;二、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机制;三、追溯源头、分析原因;四、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五、在市场竞争及新冠肺炎疫情况下对旧店改造难度企业生存困难;六、涉案货值小,违法行为轻微。2021年1月8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采纳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真落实整改;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验收登记;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等理由,给予当事人减轻罚款,其他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57元; ?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20.5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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