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出炉,有两大变化
| 所在地区: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4日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其中明确,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都应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目录》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指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
2017年,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出台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明确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3年以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此次起草过程中,北京市发改委认真梳理总结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实践经验,充分调研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状,并广泛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社会市场主体的意见,最终形成了《目录》。《目录》的印发实施,也意味着《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废止。
《目录》包括12个类别24个子项
《目录》具体规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目录的规模与标准,相比之前,呈现两大明显变化:
一、依法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类别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明确的9大类16个子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北京市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类别,将原有10个类别15个子项拓展到12个类别24个子项。主要拓展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等交易类别。
二、调整部分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和范围
1. 调整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纳入目录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对《目录》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从200万元调整到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以上。
2. 进一步明确医药采购项目、排污权项目纳入目录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全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等医药采购项目纳入《目录》范围,其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同时将排污权交易项目具体明确为“市、区定额出让排污权项目及市、区公开拍卖排污权项目”。
3. 新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项目纳入目录管理。
《目录》新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和林权交易类别,并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具体包括由各相关区政府确定的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项目、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项目;林权交易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以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
4. 将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项目并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再作为独立的交易类别,交易范围明确为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服务、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以上。
《目录》印发实施后,北京市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电子化发展,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
序号 | 类别 | 项目内容 | 范围 |
| 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具体项目范围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有关规定。(二)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咨询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软硬件采购、运行维护、项目监理等服务和设备采购。 |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1、2、3项规定标准的。5.信息化项目的服务、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
| 二 | 政府采购项目 | 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 全部 |
| 三 | 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用地等)出让项目。 | 全部 |
| 四 | 矿业权出让项目 |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 | 全部 |
| 五 | 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等交易项目 | (一) 市、区属国有产(股)权转让交易项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二)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产处置(包括国有产权、股权、债权的转让;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处置;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处置等)。(三)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市级集中实施的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包括各类罚没资产、冲抵罚款物品、诉讼(涉案)资产、抵债资产、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品等)。(四) 市级国有文化产权交易(包括股权、实物资产等)项目。 | 全部 |
| 六 | 医药采购项目 | 本市疫苗、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采购。 |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采购;(三)全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 |
| 七 |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城市照明 | 市、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特许经营、城市照明项目。 | 全部 |
| 八 | 无形资产交易项目 | (一)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 九 | 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项目 | (一)市、区碳排放权交易项目。(二)市、区定额出让排污权项目。(三)市、区公开拍卖排污权目。 | 全部 |
| 十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本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规定的范围。 |
| 十一 | 林权交易 |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 | 全部 |
| 十二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项目。(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项目。(四)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项目。 | 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政府研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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