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优化机制鼓励集采机构有序竞争
| 所在地区: | 山东-济南-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9日 |
本报讯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优化集中采购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集中采购机构有序竞争,优化完善政府集中采购机制。
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竞争,《通知》明确,允许采购人打破行政隶属划分关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非驻济南省直预算单位,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本级无集中采购机构,或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无开展代理活动条件的,预算单位可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通知》提出,要探索实施联合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等,积极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统采分签等实施模式,广泛归集需求,发挥规模优势,完善交易机制,通过网上商城统一组织,降低交易成本,缩短采购周期。对其他具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鼓励采购人自主实施联合采购,扩大标的规模,合并开展组织活动。
《通知》强调,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全面提高采购业务能力、技术支撑实力、专业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加强调查研究。各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人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特别是在确定采购方案和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明确委托事项、制定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确认采购结果、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规委托采购活动,不得空缺采购人代表,不得因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而放弃法定责任。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积极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支持集中采购做大做强。省级各部门可对本部门、本系统或职能管理范围内的通用性采购需求进行汇总,统一组织采购活动。各需求单位分别备案采购计划,按照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需求单位较多或需求单位分属不同行政级次的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对国家部委、省级有关部门等上级单位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各级预算单位可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后参加,直接使用其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要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管理机制,积极开展集中采购研究,持续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
(王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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