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李*强)
| 所在地区: | 广东-惠州-博罗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20日 |
李*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4819,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福陂村吉师德兴楼)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12月29日在博罗县园洲镇***丁子坊路口西侧第一间铺位开展牙科执业活动被博罗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药品牙胶尖1盒、乙醇消毒液1瓶、头孢辛苄胶囊2瓶、氯已定含漱液5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瓶、玻璃离子水门汀1瓶、金属口腔器械8套;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我局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21年1月5日、1月7日、1月11日到你(单位)的经营场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未找到你本人;2021年1月12日采取邮寄送达,邮件被拒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特此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卫医告〔2020〕4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博罗县卫生监督所二楼稽查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公告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0752-6738273;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桥西六路3号;邮政编码:516100)
特此公告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20日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卫医告[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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