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 所在地区: | 湖北-鄂州-梁子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22日 |
(本网讯)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2020年度普通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9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谈某甲在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湖瓢村谈家大屋湾枇杷园遇到正从枇杷园采枇杷出来的谈某乙,随后双方因为采摘枇杷发生争执并互殴。在打斗中,谈某甲用脚踢谈某乙腹部,导致其左侧输卵管破裂出血并被切除,经鉴定,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经审查,谈某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审查逮捕期间,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认罚。同时,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其获得赔偿情况及谅解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犯罪嫌疑人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系因普通口角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案件办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为有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使案件办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
【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以来,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关于“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要求,突出“快、简、宽”,通过增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主动优化创新、兼顾办案速效与办案质效等多项措施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发挥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优势。
2020年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65件120人,适用案件占比84.42%,适用人数占比82.19%,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矛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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