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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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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藤县丽华美发用品店? ? ? ? ? ? ? ? ? ? ? ? ? ? ? ? ? ? ?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422600165374? ?

住所(住址):藤县藤州镇长虹街196号?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5月26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人员到藤县丽华美发用品店对该店销售货架上的众色?亮肤补水面膜(委托方:广州美川红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楚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8g×5片,批号:FB251011,限期使用日期:20220224)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了7盒;经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HZC000012)显示:菌落总数项目(CFU/ml)的检验结果1.3×104,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论: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HZC000012)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有4盒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众色?亮肤补水面膜,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众色?亮肤补水面膜进行扣押,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藤市监强制[2020]3-34号)。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实,众色?亮肤补水面膜(委托方:广州美川红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楚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8g×5片,批号:FB251011,限期使用日期:20220224)是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从广州美川红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60盒,货值金额共900.00元;上述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共销售了48盒(其中7盒作为抽检样品,销售给其他客户41盒),自用了8盒,库存的4盒已被扣押了,违法所得393.6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 ? ? ? ? ? ? ? ?

1.藤县丽华美发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2.黎永荫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笔录》2份,证明抽检现场情况及核查情况;

4.《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1份,证明抽检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不合格化妆品;?

5.《检验报告》1份,证明抽检的化妆品不合格;? ? ? ? ? ? ?

6.《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事实;? ? ? ? ? ? ? ? ? ? ? ? ? ? ? ? ? ? ? ?

7.对黎永荫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藤县丽华美发用品店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数量、单价、营业性收入等的认定;? ?

8. 广州美川红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送货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上述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供货商信息;

9.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向藤县丽华美发用品店支付了上述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样品购置费;? ? ?

10.相片4张,证明现场执法情况及违法经营事实。? ? ? ?

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2020〕3-163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案件性质: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 ? ? ? ? ? ? ? ? ? ? ? ? ? ?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送货明细表,且不知道所经营的上述批次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供认违法行为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名确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试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涉案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00.00元,违法所得393.6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4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众色?亮肤补水面膜;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玖拾叁元陆角(¥393.60);

3.处以违法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900.00元)等值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叁元陆角(¥1293.6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08912010100332698,开户行:藤县古藤信用社,备注: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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